• 本分署函頒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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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職員加班費管制要點

發佈日期: 2019-03-29

: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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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10日經水人字第10810001310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下同)申請加班,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前項加班,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並以事先上網登錄申請為原則,如情形特殊或趕辦臨時緊急公務,應於加班後即時上網登錄申請。 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計算單位。不滿一小時之加班均不予核計。

三、本署及所屬機關職員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班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放假日及例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其加班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署職員:

1、奉派進駐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小組)辦理災害防救工作,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時數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限。

2、因前目以外事由受指派加班者,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時數以不超過四十小時為限,並應先簽陳單位(含任務編組)主管核准後始得支給。

3、因情況特殊,經簽陳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核准者,其支給加班費得不受前二目規定時數之限制。

4、依前二目規定應簽准之案件,於簽辦時應敘明事由、支給加班費時數、加班期間及檢附人員清冊資料。

(二) 所屬機關職員:

1、因辦理報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工程計畫、奉派進駐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小組)辦理災害防救工作,及災後辦理工程搶修、搶險、災後重建等工程,每月支給加班費時數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限;因其他事由受指派加班,每月支給加班費時數以不超過四十小時為限。

2、依前目規定請領加班費,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核准後始得支給。

3、因情況特殊,經敘明事由、支給加班費時數、加班期間及檢附人員清冊資料,函報本署核定後,其支給加班費得不受第一目規定時數之限制。

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覈實管控加班之必要性,撙節開支。

本署及所屬機關職員加班所需經費,於分配預算額度內不足以支應時,依規定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職員同一月份因不同事由受指派加班時,其支給加班費時數以不超過其中之最高時數為限。並依前點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本署及所屬機關簡任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包括於前開應變中心或小組開設期間,奉派至現場協助或支援所屬機關、地方或其他機關辦理緊急應變等災害防救事項)外,不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

六、本署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應適度調配人員加班,避免對加班人員身心健康或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七、人事單位必要時得派員於同仁加班時間至現場抽查。

八、加班費報支均應覈實,如查有虛報、浮濫情事,由各機關依規定追繳所領款項及議處。

九、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由借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加班費則由本職機關支給。但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十、工友(含技工、駕駛) 及臨時人員之加班,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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