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組織與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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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辦事細則

發佈日期: 2023-09-26

: 發佈單位: 中區水資源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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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經人字第11200716360號令訂定

第一條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第三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中心:

     一、計畫科。

     二、品管科。

     三、工務科。

     四、水文科。

     五、經管科。

     六、養護科。

     七、資產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十二、石岡壩管理中心。

     十三、鯉魚潭水庫管理中心。

     十四、湖山水庫管理中心。

     十五、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

     十六、鳥嘴潭人工湖管理中心。

第六條  計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資源之調查、規劃、計畫擬訂及工程設計。

     二、水資源相關研究之分析及彙整。

     三、施政計畫、中長程施政計畫及特定案件之管制考核。

     四、內部風險之控制。

     五、委託服務計畫綜合業務之處理。

     六、專業訓練、技術性書刊之出版及技術性法規之擬訂。

     七、環境教育場所之建置及教育訓練之推動。

     八、其他有關計畫事項。

第七條  品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質之檢驗及品質保證之管考。

     二、工程之督導及查核。

     三、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生態檢核之執行。

     四、施工階段環保及公害糾紛之協同處理。

     五、工程品質管理、職業安全及環境保護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品質檢驗技術之研究。

     七、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規範之訂修。

     八、其他有關工程品管事項。

第八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程施工計畫之編擬及管考。

     二、工程採購之招標、訂約及驗收。

     三、工程保險、保固及一般工務行政之處理。

     四、水資源開發工程之監造。

     五、工程施工技術及工務行政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九條  水文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文觀測與警報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水文分析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三、資訊系統、資訊安全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四、地面水(含溫泉)水權之申請登記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水文事項。

第十條  經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標的用水之分配及調度。

     二、抗旱因應及停灌之補償。

     三、水資源供應合約之訂定及收費。

     四、用水計畫書之審查及節約用水政策之執行。

     五、保育回饋之推動及查核。

     六、水庫水質調查檢測及污染防治之督導。

     七、水源保育社區之輔導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經管事項。

第十一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安全之檢查及評估。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及更新改善之督導。

      三、區域水庫蓄水範圍之初審及現勘。

      四、轄管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之督導。

      五、水庫清淤之督導。

      六、緊急應變之處理及督導。

      七、公益支出之推動及查核。

      八、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之控管。

      九、水庫整備演練綜合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十二條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

      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

      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

      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

      五、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

      六、其他有關資產事項。

第十三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中心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十五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十六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七條  各水庫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之營運管理。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更新改善及整備。

      三、水庫蓄水範圍之使用管理、水庫水質之調查檢測及污染防治、水庫泥砂之監測及濁度應變事項。

      四、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與治理及水庫清淤之執行。

      五、水庫運用及水門操作相關規定之訂修。

      六、水庫之緊急應變作業。

      七、園區之使用維護及環境教育之推廣。

      八、其他有關水庫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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