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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函頒行政規則
發佈日期: 2024-01-27
: 發佈單位: 水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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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06月28日水中工字第09506001110號函訂頒
96年04月02日水中工字第09606000750號函第一次修訂
97年01月21日水中工字第09706000180號函第二次修訂
99年11月03日水中工字第09906001720號函第三次修訂
104年3月17 日水中工字第1040601180號函第四次修訂
105年2月17日水中工字第10506004550號函第五次修訂
105年12月13日水中工字第10506034850號第六次修訂
112年10月3日水中品字第11206017980號函第七次訂頒
一、為提升並確保本分署工程施工品質、施工進度、職業安全、環境保護及品質管理制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督導定義如下:
(一)工程督導:由本分署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赴工地辦理之工程督導作業。
(二)工程走動式督導:本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工程主辦單位主管或該工程主辦人員以外之正工程司赴工地辦理之視導作業。
(三)工務行政督導: 由本小組赴工程主辦單位辦理之工務行政督導作業。
三、本小組召集人由主任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由主任工程司室人員兼任,原則督導成員二十人,依專長分組為土木技術小組、機電技術小組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小組,幕僚單位為品管科,置幹事一員。另本小組得視需要聘請學者專家擔任督導員,協助本小組辦理督導相關事宜。
四、督導對象除本要點另有說明外,原則為本分署在建工程之主辦單位(或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委託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
五、督導項目:
(一)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廠商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計畫等文件審查、契約規定之開工準備、營造保險、監工日報表、安全衛生管理審查紀錄、相關檢試驗資料,品質不符之處置、修正施工預算及工期展延資料、施工進度執行情形、文件紀錄管理等相關工務行政事項。
(二)施工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日誌、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質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品質計畫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情形等。
(三)現場施工品質、職業安全、環境保護情形及在建工程之汛期整備事宜。
六、工程督導頻率與時機: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每半年至少一次,查核金額以下工程且工期超過3個月者,每件至少督導一次,督導成績不佳者得增加次數;督導時機以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二)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臨時指派督導員督導指定工程。
(三)加強辦理工程督導之工程如下:
1.中央部、會、署通知查核或督導之工程。
2.列管計畫工程。
3.全民督工、民眾檢舉及輿情案件工程,得請政風室或相關民眾會同辦理。
4.進度嚴重落後或品質顯有不良工程。
5.決標比偏低有降低品質疑慮之工程。
6.防汛高風險區域在建工程;養護科並會同辦理防汛整備巡查事宜。
七、工程督導執行程序:
(一) 幕僚單位每季定期依前點督導頻率檢附在建工程「工程標案統計表」簽陳召集人選定督導工程,並於督導十日前檢附工程督導自行檢查表(表A)行文通知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備妥資料一併受查。
(二) 督導員之遴選,由幕僚單位檢附年度督導成員名單併同前簽,陳請召集人依選定受督導工程之性質指派三至五名相關專長督導員辦理督導作業;督導員之指派,應儘量避免為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之人員。
(三) 工程督導行程由幕僚單位安排,督導員應參考工程會頒「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審閱工程契約所載各項文件紀錄,並依工程現地執行情形填寫「督導意見表」(表B)。由幕僚單位彙整填寫「工程督導紀錄表」(表C)送召集人核定,並由召集人依督導紀錄所列缺失事項指定改善期限後,函送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等,俾據以依限辦理缺失改善。
(四) 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應填具「工程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工程督導改善照片」(表D、表E)送督導員審查認可後,簽陳召集人核定,再送幕僚單登錄結案。
八、工程督導之缺失,本小組得依工程會頒「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及水利署頒「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確認缺失點數,對施工及委託監造廠商扣款。
九、施工或委託監造廠商未依規定辦理改善、嚴重影響工程品質或不符合事項逾期改善者,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工程督導成績丙等者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受委託監造廠商撤換監工人員。
(二)通知施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十、工程督導缺失改善未能如期完成時,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應敘明理由簽請展期(加會幕僚單位);未簽明理由逾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屬施工或委託監廠商責任部分依第九點原則處理,屬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責任者,由本小組(幕僚單位)視情節輕重簽報懲處;工程督導成績評列丙等者,由本小組(幕僚單位)簽請依規定對相關人員辦理懲處。
十一、工程走動式督導頻率、時機及程序:
(一) 原則採不定期督導辦理,惟工程主辦單位主管或該工程主辦人員以外之正工程司每月至少一次督導。
(二) 督導人應填具「走動式督導紀錄表」(表F)及簽名。
(三) 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於「走動式督導紀錄表」簽認後,應依據紀錄表所列改善事項辦理,並在改善完成後,將「走動式督導紀錄表」(含佐證資料)送督導人簽名確認,再將完成確認紀錄送(幕僚單位)登錄結案。
十二、工務行政督導頻率、時機及程序:
(一) 每年上、下半年各挑選一件工程為原則,惟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臨時指派督導員督導指定工程。
(二) 工程若有全民督工,標比值偏低請款估驗進度與工程進度差異過大等情形,優先列為工務行政督導案件。
(三) 由幕僚單位上、下半年簽陳召集人選定督導案件,並於督導十日前檢附「行政督導查對表」(表G)行文通知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備妥資料一併受查。
(二) 督導員之遴選,由幕僚單位檢附年度督導成員名單併同前簽,陳請召集人依選定受督導工程之性質指派三至五名相關專長督導員辦理督導作業;督導員之指派,應儘量避免為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之人員。
(三) 督導行程由幕僚單位安排,督導員應參考「行政督導查對表」(表G)審閱各項文件紀錄,並依督導情形填寫「督導意見表」(表B)。
(四) 上述督導紀錄由幕僚單位彙整填寫「行政督導紀錄」(表H)送召集人核定,並由召集人依督導紀錄所列缺失事項指定改善期限後,函送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俾據以依限辦理缺失改善。
(五) 受督導工程主辦單位應填具「行政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督導改善照片」(表I、表E)送督導員審查認可後,簽陳召集人核定,再送幕僚單位登錄結案。
(六) 本工務行政督導頻率、時機及程序等適用於非在建工程。
十三、各項督導資料由幕僚單位專責建檔,並彙整上一年度施工查核及工程督導成果,於下一年度第一季完成施工查核及工程督導缺失統計報告,經核定後分送相關工程主辦單位參考。
十四、各項督導應就不同工程性質之重點項目,如相關工務行政、品管制度文件及現場工程品質逐項加強審閱及現場查驗,缺失事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督導員得再赴工區確認改善完妥與否,未如期改善者,依本要點第九、十點原則予以處置。
十五、本小組應配合上級機關辦理督導及查核之行程安排,另上級督導、查核所提缺失,工程主辦單位應配合辦理改善並於改善期限七日前完成缺失改善,並填妥「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陳核(後會或副知幕僚單位),本小組應追蹤工程主辦單位之缺失改善進度。
十六、年度結束後,本小組(幕僚單位)得視年度內接受中央部、會施工查核、水利署工程督導及本分署工程督導成效,簽報對工程主辦單位及執行督導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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