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分署函頒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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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2011-01-24

: 發佈單位: 主任工程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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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水中主日第10002000010號函訂頒


一、為提升公文處理效能、節約紙張使用,並配合線上簽核系統管控作業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卷宗夾:尚未結案公文書所有資料所在之電子虛擬資料夾,內容包含未決、已決、廢止、退回等之文書資料及其附件等。
(二)陳判:公文書經單位主管用印後向上陳核之程序。
(三)廢止文書:公文書簽辦過程中因故廢棄不用,但為保留紀錄而保存於卷宗夾內者;該文書狀態註記為「廢止」。
(四)退回文書:公文書經一層人員退回者,分兩類如下:
  1.文書狀態註記「退回」者,其內容將被鎖定保留,無法由承辦單位編修、廢止或移除。
  2.未註記「退回」者,此類屬待批文書,仍可編修再陳。
(五)待批文書:卷宗夾內待批示與決定之文書,但不含註記「退回」者;有待批文書者,該案無法結案歸檔。
(六)已決文書:卷宗夾內註記為「決」之公文書。
(七)參考資料:承辦人或受會單位所提供非供核判參考之輔助資料。
(八)參考文號:承辦人所列與本次陳判有關之已結案可線上查詢之文書編號,通常為前案,或錄案續辦之先行存檔者。以下文書不作參考文號:
  1.線上簽核系統上線日(97年5月5日)前收文者。
  2.以紙本陳核之文書。


三、陳判文書依其性質分三類如下:
(一)陳核簽:局內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向局長陳報或陳述者,包括各式簽、 出席會議報告、輿情報告等。
(二)陳核稿:各單位所擬以本局或局長名義對外或對內行文之草案,包括函、書函、公告、令、開會通知、會勘通知、移文單等之稿。
(三)其他文書:非屬以上兩類文書,但仍需陳判俾以系統控管者,如展期申請單、公文改分單等。


四、陳判方式依其狀況分類如下:
(一)獨立簽:免發文者使用之;但不可有兩簽以上併陳。
(二)獨立稿:案情單純、須發文者;但不可雙稿以上併陳(如須雙稿,應加簽)。
(三)簽稿併陳:案情單純但仍須補充說明者,或欲辦雙稿以上時;但不可有兩簽以上併陳。
(四)先簽後稿:案情複雜或爭議性案件者,簽奉批可後再擬發文稿;發文稿得辦雙稿以上。


五、陳判前之廢止或移除:
(一)承辦人員對所擬尚未陳核之簽稿,欲廢棄不用時,應逕予「移除」,不可作「廢止」註記保留於卷宗夾內。
(二)簽稿經單位主管核章但尚未陳判而退回者,不得「移除」,承辦人員處理方式有二:
  1.先逕予「廢止」,再加簽或稿重擬;
  2.逕於原文書上修改後續陳。


六、公文展期單應單獨作業,於決行後逕併入母文號之卷宗夾,不可併簽稿陳判。


七、附件除下列情形者得採用紙本外,其餘一律用電子檔:
(一)裝訂成冊之圖書、報告或計畫書;但業務單位所擬之行政計畫書(如委託計畫書等)應以電子檔陳核。
(二)頁數大於10頁之未成冊一般資料。
(三)須於附件上簽章、用印者,如工程預算書、支出憑證、各式報表、證明書等。
(四)須於附件上逕行批註處理者,如底價陳核單、設計圖稿、宣導摺頁設計稿等。
(五)無法掃描成A4之資料。
(六)密件。


八、電子附件或參考資料作業方式:
(一)先簽後稿者,附件先置於「簽」內,擬稿時另再另附於「稿」內,即簽及稿均有內容相同且各自獨立之電子附件。
(二)簽稿併陳者,發文附件以「共用附件」方式附於「簽」及「稿」內 ,不可簽有發文附件稿無,或簽稿有內容相同各自獨立之電子附件。
(三)獨立稿者,發文附件置於「稿」內,但供批示者參閱之非發文附件應置於「參考資料」,不可列入「附件」中。
(四)附件無論紙本或電子檔於陳判時均僅檢附一份,不可相同附件電子及紙本二式併陳,紙本附件多份者(如預算書),於交繕時再依實檢附。
(五)陳判過程受會單位另加之資料應加於「參考資料」。
(六)電子附件檔名應以中文依實命名(長度15個中文字為限)及排序,文面之「附件」欄顯示方式應以「顯示附件名稱」為原則。
(七)發文附件以正本收受者為原則,不可正本無附件、副本有附件;如確有正本免附件,而副本收受單位需給附件之情形時,該副本收受單位應改為第二稿正本。


九、前案或相關公文之提供參考方式:
(一)簽或稿內所提及之前案或其他相關公文,均應檢附供參。
(二)上述相關公文檢附方式如下:
  1.該公文於本局線上簽核系統上線日(97年5月5日)後收文者,應將該文書編號列入「參考文號」,俾可點選連結。
  2.該公文於本局線上簽核系統上線日(97年5月5日)前收文者,應檢附該公文書或必要部分之電子掃描影像,並均列於「參考資料」,不宜列於「附件」;但相關內容太多或難以掃描電子化時,得檢附原紙本卷宗。


十、受會單位之意見表示方式:
(一)受會單位之意見表達應原則統一於簽上表示;獨立稿者方得於稿上表示;先簽後稿者,簽及稿依序均得表示意見。
(二)簽稿併陳案件受會時原則「會簽不會稿」,簽上應用印及表示意見,稿則免 (免用印)。受會單位即使對稿內容有意見,亦應於簽內表示,絕不可於簽及稿同時分別表示意見,或簽未表示意見而稿內有意見。
(三)受會單位對於承辦單位所擬有不同意見時,應於表示意見後繼續循序上陳,不可退件,但得於徵得原承辦單位同意,並於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用印後方得予退回承辦單位。


十一、簽辦案件涉及其他單位須先請表示意見者,應先以併會方式於簽內敘明請各單位表示意見後送回承辦單位,再彙整其意見於簽內,綜合擬辦後陳核。


十二、退回文書經註記「退回」者之處理方式:
(一)註記「退回」之公文書業經鎖定不可編修,且不可移除、廢止,或逕為結案歸檔,承辦人應另加簽或稿重擬再陳;如欲先存,仍應加簽說明,並得由其單位主管代為決行後暫結案。
(二)經退回之卷宗夾中,尚有其他未註記「退回」之待批文書,得於再陳時逕為編修使用,如不再利用,則應予「廢止」(但業經副局長或局長用印或表示意見者,應續用,不可廢止)。


十三、退回文書未註記「退回」者之處理方式:
(一)所退回之公文未鎖定,可逕行編修再陳。
(二)上述之編修再陳應注意如下:
  1.獨立稿者,應逕於「稿」上逕行修正,並另於「個人意見」內陳述說明,包括所修改內容重點等;如承辦單位認為原稿或擬辦方向毋須修改,仍應於「個人意見」敘明理由申復,不可未加說明即逕陳。
  2.簽或簽稿併陳者,逕於原簽及稿上修改,並於「簽」之「個人意見」內陳述說明。如承辦單位認為原簽或稿毋須修改,仍應於「個人意見」敘明理由,不可只修改原簽而未加說明,或僅說明修改內容原簽未改。


十四、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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