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分署函頒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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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圖書室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 2024-05-03

: 發佈單位: 經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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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9月中水經字第09707002090號函頒

109年3月18日水中經字第10907008560號函修訂

113年1月8日水中經字第11307001060號函修正

 

一、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充實圖書室資料、提升圖書室管理及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分署圖書室以臺灣中部地區水資源技術性報告與圖冊(含紙本及CD電子書)為主要收藏對象,其他水利資料為輔;非關水利專業或屬階段性資料,如契約書、預算書、委託計畫書、工作計畫書、期中或季(月)報告等,不進館。
三、 本分署圖書室存放及管理單位位於調度中心三樓,收藏所有資料(含本分署轄管水庫);圖書資料歸類建檔與維護,由經管科統一辦理。
四、 本分署各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完成之圖書資料,除依規定送存有關單位外,應提供二份送交經管科歸類建檔,餘由各單位自行保管;其他機關(構)所提供資料,收文單位應簽核後交由經管科建檔收藏。
五、 本分署圖書資料之建檔與管理,採用經濟部水利署網路版之「圖書資訊系統」;本分署前於該系統所建資料應依本要點規定逐一清查重新建檔。
六、 經管科於收受圖書資料後,應進行編目建檔,規範如下:
(一) 已申請GPN、ISBN及CIP號(國家圖書館預行編目) ,於編目時應直接參考預行編目,如與現行分類號不符時,於館藏維護時更改之。進行編目前,應先確認該書沒有GPN或題名後再予新增,否則僅需執行館藏維護。
(二) 未申請GPN、ISBN及CIP號者,僅需於經濟部水利署之圖書線上編目系統執行EBN資料維護後,即可完成圖書編目建檔工作。
(三) 上述編目建檔,依本分署圖書分類編碼原則(如附錄)辦理。
(四) 紙本及CD電子書應分別編碼貼書標。
七、 本分署圖書室的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
(一) 本分署同仁;室內閱覽及借閱。
(二) 水利署、所屬機關及本分署退休人員;限室內閱覽。
八、 本分署圖書借閱規定如下:
(一) 直接向圖書室主管科管理人員接洽。
(二) 借閱冊數每人每次以3冊為限,借期最長3個月。借閱冊數已滿者,未清還前不得另借他書。
(三) 僅有一冊之典藏本不外借。
(四) 擬借閱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或尚未建檔,得預約。
(五) 借閱人如因離(調)職、退休,應先還清所借圖書資料。
九、 圖書室主管科管理人員應每季清查所管圖書數量與上架位置,以確保收藏數量與實際相符,並依以下規定辦理及將結果簽報單位主管知悉:
(一) 有逾期未歸還者,應予追蹤。
(二) 有不明原因遺失者,應設法搜尋及補充。
(三) 發現不屬圖書室之其他資料或私人物件,應予清除。
十、 經管科應每年初於本分署網頁發布前一年度新書通報,並公布本分署各單位累計進館數量統計及全館依本分署分類號之統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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