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分署函頒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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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績效獎金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 2024-05-03

: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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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100年4月14日水中人字第100U0008560號函修訂
本局101年3月15日水中人字第101U0005950號函修訂
本局106年9月04日水中人字第10612018190號函修訂
本局107年3月28日水中人字第10712006450號函修訂
本局107年6月13日水中人字第10712011440號函修訂
本局107年7月23日水中人字第10712013550號函修訂
本局109年7月16日水中人字第10953037390號函修訂
本局111年6月17日水中人字第11153014700號函修正
     本分署112年10月26日水中人字第11212024110號函修正
 本分署113年3月13日水中人字第11312005280號函修訂,

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績效獎金實施計

畫本分署113年4月17日水中人字第11353029370號函修訂

,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一、目的: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提高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特訂本分署績效獎金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依據:依工程獎金支給表、經濟部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人字第○九四○○六四六六一○號函、經濟部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經人字第○九八○○六五八二九○號函及經濟部水利署一一三年一月十日經水人字第一一三一○○○一三五○號函辧理。
三、適用對象:
(一)本分署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職員、工友、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
(二)借調、支援、兼職及代理之人員。
(三)約用人員比照本計畫規定辦理,並明定於契約中。
前項適用對象以當年十二月一日以前任職者為限。
四、本分署依下列規定提撥績效獎金並統合運用:
(一)原依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提撥工程獎金有案人員,於調任其他機關前,仍依原規定提撥。
(二)前款以外人員,依工程獎金支給表提撥。
五、績效獎金種類及額度分配:
(一)本分署首長績效獎金:以評核績效第一級之獎金額度控留。
(二)特殊績效獎金:分配比例為百分之五,作為署長衡酌特殊貢獻績效頒發。
(三)單位績效獎金:分配比例為百分之九十五;得撥用單位績效獎金百分之三為上限,作為首長即時獎勵各項績優事蹟。前二款未核發餘額,得作為單位績效獎金。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額度,以控留第一款獎金數額後計之。
六、本分署績效評估會:由副分署長二人、主任工程司、簡任正工程司二人、分署長室秘書、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合計八人組成,並由分署長指派副分署長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審查本分署一級單位年度績效目標之選定與執行成果評核及獎金發給等事項。
七、績效評核及獎勵方式:
(一)本分署於年終辦理單位績效評核,評核結果區分等級如下:
1、第一級: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2、第二級: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第三級: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4、第四級: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5、第五級:成績未滿七十分。
(二)本分署單位獎金計算方式及發給規定:
1、依績效評核等級發給單位績效獎金。列第一級之單位每人配分五十點,列第二級之單位每人配分四十五點,列第三級之單位每人配分四十點。列第四級、第五級之單位不發。
2、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工作績效及全年度實際在職期間比例,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二級以上級距發給,不得平均分配。
3、單位主管之獎金,依各單位核定總額獎金,除以各該單位依第八點第五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計算基準人數之平均數加權計算發給,加權比例以評核第一級為百分之一百四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一百二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一百十;單位屬員就扣除上開單位主管獎金後之額度,依第二目規定發給。
(三)分署長績效獎金:依機關績效評核結果,按經濟部水利署績效獎金實施計畫規定核發。
(四)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特殊績效獎金:
1、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績效之一者,由署長衡酌貢獻程度,即時發給特殊績效獎金:
(1)遭受嚴重天然災害,搶修、搶險冒險犯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著有績效。
(2)辦理重大工程實施計畫,溝通協調克服困難解決問題,達成具體目標,著有績效。
(3)研究創新工程設計或工法,經採行節省所需經費並獲具體效益,著有績效。
(4)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
2、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特殊績效獎金,由署長或授權各所屬機關首長以單位(機關)或個人為發給對象。
(五)本分署各受評單位績效評核結果,作為分配(增列)各該單位(機關)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參考。
(六)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單位績效獎金分配:
1、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2、依其他規定支有同性質獎金。
八、實施程序及作業:
(一)績效目標項目:
1、項目之選定:本分署各單位依業務職掌或重要列管計畫選定主要工作項目三至五項,並於每年二月底前送人事室彙陳(格式如附表一)。
2、項目之核定:年度單位績效目標項目應提績效評估會審查簽陳分署長核定後,函知各受評單位。
3、項目之變更:年度單位績效目標項目核定後,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據以執行時,應簽陳分署長核定後變更。
(二)年終績效評核:
1、填報績效成果:各受評單位於十二月一日前依年度核定績效目標項目逐項填寫績效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二)送人事室彙整。
2、初評:人事室彙整各受評單位績效執行成果報告,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評分,並邀集各單位主管(派員)列席(格式如附表三)。
3、複評:人事室將績效評估會審議結果,簽陳分署長綜合考評及核定。
(三)成績評核標準:依績效目標評分標準表(格式如附表四)之標準及說明辦理。
(四)獎金核發程序:
1、單位績效獎金總額除以總點數(人數×每人配分點數)為每點金額,單位績效獎金即為每點金額乘以單位總點數。
2、本分署應於年中(七月十五日前)依評核第二級之配分點數,預發百分之四十獎金,並以當年六月一日員額配置人數為計算基準。另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撥用之金額,不受本目核發時程限制。
3、年終依當年度績效評核結果,於次年二月核發單位績效獎金之差額(含加計首長績效獎金及特殊績效獎金之餘額),並以當年度十二月一日員額配置人數為計算基準。
4、獲獎單位應將獎金分配具領清冊(格式如附表五)送人事室簽陳分署長核定後發給。
九、其他:績效獎金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統籌依據員工預算員額數及績效評核等級結果核算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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