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分署函頒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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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場地借用要點

發佈日期: 2023-10-13

: 發佈單位: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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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1003日中水秘字第11210018992函修訂

 

一、 本分署為辦理場地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場地借用範圍及借用時間以無公務使用之場地為限。
三、 場地借用對象如下:
(一)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登記之法人。
(三)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四、 前述場地借用對象需於使用日五天前,檢附借用申請表及單位登記證明文件(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分署或所屬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五、 場地借用對象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地借用逾時未回復原狀者,本分署得代為履行,費用自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則向借用人依法求償。
(二)植栽、草坪或設施如有損毀應負責修復,未完成修復者,本分署得動用保證金修復,如有不足則向借用人依法求償。
(三)活動結束後三日內經本分署勘查場地,無借用對象應辦事項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四)如申請未獲核准,保證金逕行通知申借對象無息退還。
(五)借用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隨時終止借用,其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1.違反法令或違背善良風俗。
2.使用行為與申請內容不符。
3.未經本分署同意將場地全部或部分提供他人使用。
六、 場地借用由本分署受理科室中心簽報核准後辦理,惟不得有商業行為或政治活動。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拒絕申請:
(一)場地借用曾有違規紀錄且情節嚴重。
(二)所送申請書內容不符規定,經限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齊備。
(三)本分署就該場地有使用需求。
(四)其他不適宜提供使用之事由。
(五)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終止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保證金,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
(一)本分署業務需要必須收回。
(二)活動前經發現場地使用期間無投保險或設置活動相關安全措施。
九、 場地借用對象於活動期間應善盡維護及清潔責任,禁止車輛進入草坪,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恢復原狀。
十、 本分署場地借用不提供水電,如有需要應自備。
十一、 場地借用期間人員安全維護、保險及公共秩序維持應由申請借用對象負責。
十二、 二人以上共同借用場地時,借用人就本要點所定事項負連帶責任。
十三、 同一場地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借用者,以先提出申請並完成申請手續者優先借用。
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分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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