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分署函頒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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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集攔河堰高濁度公共給水供水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2024-04-01

: 發佈單位: 經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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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04月23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7月16日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4月19日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修訂

一、 為因應集集攔河堰原水濁度升高期間協調公共給水作業需要,特訂定集集攔河堰高濁度公共給水供水應變作業小組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原水濁度升高有影響正常供水之虞時,經各單位因應處理後,評估有持續擴大,須採取跨區域供水協調調度時,即依本要點辦理供水應變作業。


三、 本應變小組召開會議時設召集人1人,由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分署長兼任,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副召集人2人,由中水分署副分署長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五區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執行秘書1人,由中水分署主任工程司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作業事務。幕僚作業,由中水分署辦理,其他成員由五區處代表1人、五區處雲林給水廠1人、彰化縣政府代表1人、雲林縣政府代表1人、中水分署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集管中心)代表1人、湖山水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湖管中心)代表1人及中水分署經管科(以下簡稱經管科)代表1人。


四、 本應變小組立及撤除
(一) 作業分級:
本應變小組分三級開設,達開設條件時,由本應變小組成員通報經管科,經研判有必要開設時,簽奉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1. 三級開設:林內前處理設備取水口原水濁度超過5,000NTU且有上升趨勢,且評估林內淨水場出水率將低於5成以下時,由五區處通報經管科,經研判有必要開設時,簽奉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2. 二級開設:林內前處理設備取水口原水濁度超過10,000NTU且有上升趨勢,且必須停止支援嘉義及彰化公共給水時,由五區處通報經管科,經研判有必要開設時,簽奉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3. 一級開設:林內前處理設備取水口原水濁度超過10,000NTU且有上升趨勢,湖山水庫供水量無法滿足公共需求,需啟動備援水井時,由湖管中心通報經管科,經研判有必要開設時,簽奉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二)各級因應機制:
1.三級開設:由集管中心及五區處林內淨水場派員進駐作業地點,並視需要由集管中心主任召開應變會議。
2.二級開設:視需要由執行秘書邀中水分署、集管中心、湖管中心、五區處、五區處雲林給水廠召開應變會議。
3.一級開設:視需要由召集人邀集中水分署、集管中心、湖管中心、五區處、五區處雲林給水廠召開應變會議。
4.本作業開始值勤及撤除時,均應填報應變小組作業陳核單及通報單(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作業任務
1.原水濁度監測、研判、通報及水源調度相關作業。
2.集集攔河堰原水濁度超過3,000NTU,集管中心立即通報雲林給水廠,雲林給水廠持續追蹤監測原水濁度狀況。
3.林內前處理設備取水口原水濁度超過5,000NTU且有上升趨勢時,經協調確有必要時,啟動濁水溪伏流水、由湖山水庫視可供水量緊急供水或啟動備援水井等備援水源。
4.通報經濟部水利署、五區處、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等單位配合做好宣導、新聞發布及水源調度作業。
5.本小組開設期間台水公司五區處每日上午8時傳真水情報告單(附表三)至集管中心。
6.各單位已開設颱風豪雨應變小組作業期間,本應變小組作業納入各單位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之。
(四)作業地點:
1. 應變小組開設期間以各單位辦公處所為作業地點。
2. 應變會議地點以集管中心為原則。
(五)撤除:林內前處理設備取水口原水濁度5,000NTU以下,連續達4小時以上時。


五、 本作業參與人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供本小組決策參考,相關費用由邀請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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