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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1-11-23
發佈單位: 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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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工程會函示有關公共工程之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其公司負責人可否兼任疑義乙案
說明:
邇來發生廠商負責人兼任品管人員一事,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1月16日工程管字第09800507030號函示以,按公司法第8條略以:「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該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承前所述,「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品管人員僅規定採購金額為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需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對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皆需於招標文件明訂。對於不需「專任」品管人員之工程,得「兼任」者,作業要點對其具有其它身分並無限制,惟限於公司法第222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須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而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以杜流弊,故品管人員不宜具有公司監察人身份,以免影響監察人監察權之行使。請各業管單位於履約管理時注意前述規定,以避免類此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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