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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10-17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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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政府形象及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同仁切勿以身試法,害人又害己!!!
違者將予以嚴懲並列入年終考績評核重點參考,相關事項如下:
一、依據本室108年3月7日水中人字第10853011960號函及本室108年6月18日水中人字第10853032260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規定,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勿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等節,前經本署函轉知在案。
三、經濟部於本年6月14日函規定,酒駕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另同仁經警察人員取締,事發後1週內未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除應有之懲戒(處)外,再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申誡2次;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戒處分者,依規定不得考列甲等。另酒駕人員如有「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機關應本於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即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
四、請各單位確實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禁止酒駕,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同仁如係於辦公時間酒駕,其直屬長官並應負督導之責。
五、檢附相關公文,請同仁嚴加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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