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安全衛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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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2020-04-29

: 發佈單位: 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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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工地職業安全、環境衛生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

106年11月14日水中品字第10615031010號函訂頒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公共工程職業安全及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安全衛生)等業務推動,防止工程重大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級人員應依照本要點確實督促施工廠商依照工程契約相關章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稽核係指本局各工程監造工務所暨委託監造單位之各級人員(以下簡稱稽核人員)對施工廠商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工地稽核。

四、為貫徹稽核作業,由本局成立『工地安全衛生稽核作業小組』(簡稱安衛考核小組),對本局所屬各單位經辦之營造工程安全衛生業務辦理年終考核,並依據成效優劣提報考績會對所屬相關人員予以獎勵或懲處。

五、前項『安衛考核小組』係屬任務編組,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主任工程司兼之,副召集人1人由主任工程司室簡任正工程司兼任,組員5至7人,本局職業安全衛生承辦人員為當然組員兼執行幹事,以2年一任為原則,其餘組員由局長核派之。

六、本局職業安全衛生承辦人員工作如下:

1.輔(督)導本局各工程主辦單位辦理稽核作業相關事宜。

2.辦理安全衛生教育宣導及教育訓練。

3.辦理安全衛生觀摩事宜。

4.推動安全衛生優良工程獎參選事宜。

5.追蹤辨理職業災害後續處理及災害原因分析檢討事宜。

6.本要點所述「安衛考核小組」之考核相關作業。

第二章 安全防護用具及工地進出管制

七、本局各級主管應以身作則並督促所屬同仁赴工地應正確佩戴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八、本局各級人員實施工程督導時若發現本局人員在工地未佩戴安全帽或在大眾通行道路上作業未加穿反光背心時,應當場告知,並由該工程職安承辦人員錄案,再次發生時即報請該員所屬主管對該員納入年終考核參考。

九、為落實工地門禁管制,工作場所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管制出入人員及車輛機械,並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及11-1條規定辦理,其餘施工安衛設備仍須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稽核作業規定與相關表報

十、稽核作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主管:負責推動該單位稽核作業,並領導、督促該單位各工地工程司依規定辦理稽核。

1.每標工程之監造工程司即為辦理該工程之稽核人員,若該標工程有多位監造人員者,除主辦工程司外,得再指派一名工程司協助辦理稽核作業。

2.各標工程稽核作業時程及頻率:

(1)查核金額以上者,每月至少稽核二次。

(2)未滿查核金額者,每月至少稽核一次。

(3)開口合約工程,每次施作期間至少稽核一次,。

(4)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每週至少稽核一次。

3.經稽核人員稽查應改善事項或經複核仍有未改善事項者,應由監造單位負責追蹤及辦理複核。

(二)本局各監造工務所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1.要求施工廠商應於施工前填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等,提送主管機關。

2.督促施工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適合勞工工作場所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提送主管機關備查。

3.安全衛生相關施工計畫之審查,如所辦理工程為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該場所施工作業前,要求施工廠商提送「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

4.對施工廠商安全衛生辦理情形,應依據「各標工程稽核作業時程及頻率」規定,辦理稽查作業,並留存紀錄。

5.施工廠商辦理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工務所應派員列席,並督促施工廠商落實會議決議事項。

6.督促施工廠商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辦理危害告知,並作成紀錄。

7.督促施工廠商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防災應變訓練」並確認所有進場作業之工作人員均已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8.災害事故發生時應現場勘查,並辦理施工廠商處理過程之審查、事故原因分析與檢討防範對策等事項。

9.其他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一、稽核人員應辦之稽核作業相關表報及流程(如圖1),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施工廠商實施工地稽核時,應依稽(複)核表(如表1)所列稽核項目配合該工程實際施工項目詳實稽核。

(二)實施工地稽(複)核時,不論有無缺失事項,均應填寫稽(複)核表後送請該單位主管核章,監造單位職安承辦人員及工地工程司各抽存乙份,未依本規定辦理者,視同未辦理該次稽(複)核論處。

(三)該稽(複)核表內如有缺失事項時,應以公文書(如表2)要求施工廠商辦理改善,並將改善完成資料(含照片)填寫表3,提送本局稽核單位。

(四)經稽(複)核結果應罰款者,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附錄八-工作安全衛生之「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規定辦理。

(五)各工程監造工務所逐月彙整稽(複)核表,連同稽核月報表(如表4),於每月7日前送本局品管課,品管課彙整後提報稽核月報總表(如表5),於本局主管會報陳報。

(六)稽核統計表(如表6):本表係作為考核同仁平時稽核執行情形及辦理年終獎懲之依據。

(七)稽核作業審查表(如表7):

1.各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將前一年該單位符合標準之工程全部填列於本表內並將初審評分結果一併送本局『安衛考核小組』,俾立辦理複審。

2.考核人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何時填表,除稽核內容欄內所列缺失事項外,得另依事實列舉決議扣分。

十二、稽核人員辦理稽核時對該標工地缺失應改善事項及改善期限,須於稽(複)核表內明確勾劃或敘明,並告知會同人員,必要時應拍照存證(如表3)及加註缺失地點或位置,由工地工程司負責追蹤及督促改善並辦理複核。

十三、稽核人員對辦理安全衛生工作不力之施工廠商應加強稽核並督促改善,必要時得對該工程增加稽核次數。

第四章 工地稽核考核及獎懲

十四、有關各單位主管及同仁執行本要點時,其年終考核及獎懲如下:

 (一)考核時間:

每年每年舉辦一次,以考核該工地工程司在前一年度元月至十二月對所監造工程之稽核作業辦理情形。

1.初審:每年元月底前將前一年度有關資料送達本局安衛考核小組。

2.每年三月十五日前辦理完成。

3.獎懲名單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局長核定。

 (二)獎懲部分: 

1.考核程序: 

(1)初審:

  • 由各工監造工務所職安承辦人員依據稽核統計表(如表6)統計該單位各工地工程司在該次受考期間內應辦理之稽核比值。
  • 年稽核比值達 100%者,請全部填列於稽核作業審查表(如表7)內並將初審評分結果一併陳報本局『安衛考核小組』參加複審。

(2)複審:

由『安衛考核小組』依據所屬各單位陳報之「稽核作業審查表」所列之參加複審人員中逐一複審其稽核次數、內容與品質,予以評分。

2.獎懲標準:

 考核成績達80分以上,由本局安衛考核小組提報敘獎名單, 簽報局長核定。

(1)獎勵標準:

獎勵人員

80分未達85 分

85分以上

承辦工務所主任或主

辦工程司 、 職安承辦人員

 

嘉獎1次

 

嘉獎2次

 工程主辦單位主管

-

嘉獎1次

為求落實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之成效能始終如一,如所經辦工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工安事故時,該年度該標工程之相關敘獎人員不得敘獎。

(2)懲處標準:

懲處人員

 70分以上未達75分

70分以下者

承辦工務所主任或主

辦工程司 、 職安承辦人員

由各課室列入年

終考績參考

 

申誡1次

 工程主辦單位主管

 由各課室列入年

終考績參考

申誡1次

第五章 重大職業災害考核及獎懲

十五、工地發生死亡災害如下或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等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懲處如下:

懲處人員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

備 註

單位主管

申誡1次

 

工務所主任或主辦工程司

申誡1次

 

工務所職安承辦人員

申誡1次

 

第六章 附則

十六、本要點有關之獎懲由本局核定後,依獎懲程序辦理。

十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表1-稽核表
表2-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函
表3-缺失照片黏貼表
表4-月報表
表5-月報總表
表6-稽核統計表
表7-稽核作業審查表
圖1-職安稽核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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