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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發佈日期: 2023-09-26

: 發佈單位: 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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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總則

一、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職員及勞工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訂定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二、 本守則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範圍包括本分署各業務科室、管理中心及各工務所等辦公場所(以下簡稱勞動場所)。

三、 本守則適用人員係指工作性質需進出勞動場所者。

四、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五、 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如附件) 

六、 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目標係為防止一切職業災害,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安全衛生要做到設備安全化、作業標準化、身心健康化;推行人性管理,建立明朗、舒適、有朝氣的安全衛生文化。

七、 本分署全體員工應切實遵守本守則,其直接主管應經常輔導與督導,並查核屬員遵行情形。

八、 本分署全體員工應就本身工作範圍,負安全衛生之責任,並隨時相互提醒,落實自護、互護、監護,避免因疏失造成事故。

九、 員工如發現安全衛生缺失或困難,應主動建議或申訴。

十、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訂定之。

(一)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三)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四) 教育與訓練。

(五) 急救與搶救。

(六)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七) 事故通報與報告。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工作事項。

第二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負責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職責為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由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揮有關人員落實執行。

四、 各科室業務主管於指派工作前,應確認工作人員身心狀況;工作人員如有身心不堪負荷而需派任工作時,應提出報告。

五、 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告示、標示、信號、說明等,應切實遵行並妥善維護。

六、 禁止閒人進入之場所,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入。

七、 本分署指派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時,應指定或由職等(級)最高者擔任工作場所負責人,負指揮、監督之責。

八、 如須與其他單位、或承攬人共同作業,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現場作業負責人,統一指揮;參與共同作業部門及承商代表,應依規定召開協調會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九、 交付承攬工程時,於開工前應召開說明會,告知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場所、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即應採取之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產生。

十、 全體員工對定期健康檢查及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十一、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十二、 遇有事故發生時,應依本局災害事故通報機制之規定迅速報告處理。

第一章 各級主管及人員安全衛生職責

一、單位主管安全衛生職責

(一) 綜理職業安全衛生及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二) 遴選適任之管理人員,採行適當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三) 執行走動管理,關懷現場安全衛生狀況,並督導相關人員實施自動檢查。

(四) 主持職業安全衛生會議。

(五) 監督各課室業務主管落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核定各項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安全檢查,並督導落實執行。

(六) 核定本局各項年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追蹤考核。

(七) 提供安全舒適之工作環境。

(八) 指揮職安災害搶救、處理、職業災害原因調查、核定事故防範對策並追蹤考核。

(九) 與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有關安全衛生之協調、連繫。

(十)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各科室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職責

(一) 督導推動所屬執行職業災害防止、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二) 指導推行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

(三) 實施工作現場巡視及走動管理並追蹤改善。

(四) 召開安全衛生檢討會及工作會議。

(五) 對所屬實施安全教導、安全接談與安全訓練。

(六) 督導及協助所屬瞭解工作有關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七) 審定安全作業標準、作業程序書及工作安全檢核表。

(八) 提供改善安全工作方法。

(九) 推動維護所屬健康管理有關措施。

(十) 分析本科室災害事故、職業病之原因,並擬訂防範對策。

(十一) 核定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計畫、並督導落實執行。

(十二) 輔導承攬商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及災害防止措施。

(十三) 與其他課室安全衛生措施之協調、聯繫。

(十四)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監造小組安全衛生職責

(一) 實施監造工地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二) 實施工作場所環境測定及檢查。

(三) 實施機械或設備、施工機具、安全衛生防護具等之檢查。

(四) 確實督導依安全作業標準及工作安全檢查表施作。

(五) 督導工地配置現場施工人員,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改善工作方法。

(六) 作業前之工作說明、預知危險演練督導;作業中之監護、督導;作業後之檢查。

(七) 檢查及督督維護工作場所之防護措施。

(八) 關懷並增進施工人員之身心健康狀況。

(九) 有關安全衛生相關表報之紀錄及改善追蹤。

(十) 與其他科室或共同作業有關安全衛生措施之協調、聯繫。

(十一) 負責執行各項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十二) 參與災害事故之搶救、處理、協助事故原因調查、研擬並執行防範對策。

(十三)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四)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守則及各項措施。

(十五) 確實使用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做好施工場所各項安全措施。

(十六) 落實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

(十七) 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第二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一、各設備所屬科室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44-1條之規定,對其所有之機械、設備實施定期檢查;第45條至49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第50至78條之規定對所屬員工於作業前實施作業檢點。

二、本分署使用各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施工機械或設備,應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防護標準,且不得任意移除原設備既有之安全防護設施。

三、本分署機械車輛及設備之定期檢查、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等,應確實遵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按照檢查週期指派專人實施檢查。

四、儀器設備之維護,由各科室設備保管人為之。

五、危險性設備應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才能使用,超過規定期間須再檢查才能繼續使用。

六、自動檢查應以科室為單位。

七、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針對各適用場所、實驗室可能發生危害之工作環境及機械設備實施每月檢查及作業檢點。

八、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由使用單位研擬,依計畫實施;自動檢查紀錄應包括:

(一) 檢查年月日。

(二) 檢查項目。

(三) 檢查方法。

(四) 檢查結果。

(五) 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六) 檢查人員及主管簽章。

九、各單位人員實施檢查檢點發現異常或對員工有危害之虞,應立即檢修並報請單位主管處理。

第三篇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一章 工作安全

一、本分署所有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上級處理。

二、辦公場所油漆作業時,應有適當之通風、換氣、以防易燃或有害氣體之危害。

三、玄關、走廊、階梯及各門口勿堆放物品,應維持通行良好狀態,以避免跌倒、滑倒、踩傷。

四、辦公場所出入口、玄關、走廊、階梯、安全門、安全梯應設置適當之採光照明。

五、辦公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性液體洩漏於地面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危險。

六、辦公場所之安全門、樓上安全梯等應依建築及消防法規辦理並維持良好狀態。

七、辦公場所之通道,有墜落之虞之處應設置扶手後或安全防護網,並需有警告標示。

八、辦公場所所產生之廢紙、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

九、辦公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消防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十、電器設備如有故障立即關掉電源。

十一、測量、監造作業鄰近河川、湖泊、海岸有落水之虞應著用救生衣。

十二、測量、監造作業遇有雷擊情況,應迅速停止作業,尋找安全處所避護。

十三、從事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監造作業中有撞擊或被飛落、飛散物體擊中之處所,現場作業人員、督導人員等均應確實戴用安全帽並繫妥頭帶。

十四、在未設平台及護欄且高度離地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實施監造作業時,現場作業人員、督導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帶及補助繩或垂直(水平)繩索,及其他必要之防墜設施。

十五、進出工地或監造中嚴禁酗酒、禁止戯謔或其他不安全行為。

十六、進出工地或監造中要配戴個人必需之安全防護具。

十七、從事圍堰監造作業時應備有梯子、救生圈、救生衣及小船供危急時能及時退避。

十八、從事基樁施工監造作業時,應訂有一定訊號,並要求指派專人負責傳答訊號工作。

十九、從事鋼筋施工監造作業時,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二十、從事鋼筋、模版、混凝土塊製品吊放施工時,監造人員應位於吊車旋轉區外。

第二章 工作衛生

一、應隨時注意自我身心健康調適,養成良好衛生習慣。

二、場所應適時整理整頓,經常保持整齊清潔。

三、場所應備置垃圾容器,不得隨處丟棄垃圾及隨地吐痰或吐棄檳榔汁、渣。

四、處置危害物應正確使用相關防護具。

五、危害物應確實標示並不得任意毀損。

六、場所內適當處所應設置符合飲用水標準之飲水設備,並定期清洗及送驗水質。

七、場所內應保持清節,並防止鼠類、蚊蟲及其它病媒滋生。

第三章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退避

一、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二、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第四章 教育與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本守則適用人員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之義務。

二、新進人員及變更工作人員應接受從事該項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現場直接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應接受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務相當之教育訓練,並取得合格證照。

五、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不得無故缺席

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類:

(一)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個小時課程,在職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二) 使用危險物、有害物除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須再接受至少三個小時專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政府認可機構受訓並測驗合格,始能擔任。

(四) 有機溶劑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粉塵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高壓氣體作業之適用場所作業主管應接受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 急救人員訓練,並取得執照。

第五章 急救與搶救

一、勞動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二、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三、事故發生時,應即時救助傷患,救護人員在適當防護裝備下,須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四、火災或有毒物質洩漏或有洩漏之虞時,搶救人員須著適當之防護具。

五、一般急救原則:

(一) 事故發生,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即派員搶救傷患脫離危險地區,施以急救; 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到達前,不可離開傷患。

(二) 臉色潮紅傷患應使其頭部抬高,臉色蒼白有休克現象者,應使其頭部放低。

(三) 神智不清、昏迷、失去知覺及可能需要接受麻醉者,不可給予食物或飲料。

(四) 熟練心肺復甦術,以維持傷患呼吸及血液循環。

(五) 現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傷害狀況及傷害媒介物質,以幫助醫護人員及醫生診斷與治療。

(六) 傷害之緊急搬運:搬運傷患前需先檢查其頭部、頸、胸、腹部及四肢之傷勢,並加以固定。讓傷患儘量保持舒適之姿勢。若需將患者搬運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拖行。搬運器材必須牢固。

六、特殊傷害急救原則:

(一) 灼燙傷急救原則:

  1. 沖:身體用清水沖洗至少三十分鐘。若眼部受傷,撐開眼皮自內而外緩慢沖洗五分鐘以上。
  2. 脫:傷害皮膚若有衣著,一面沖水,一面剪開衣服,避免皮膚組織持續受
  3. 泡:傷處泡於水中,其水泡不可壓破。
  4. 蓋:使用乾淨潮濕紗布輕輕覆蓋,避免感染。
  5. 送:儘速送醫。

(二) 吸入中毒:

  1. 搶救者應穿戴適當的呼吸防護具進入災害現場,先打開通風口。
  2. 若毒性氣體屬可燃性氣體不可任意開啟電源開關。
  3. 搬移患者至新鮮空氣流通處,鬆開衣服,使其呼吸道暢通。
  4. 意識不清,呼吸困難者,應給與氧氣。
  5. 呼吸停止者應施予人工呼吸,維持呼吸系統運作。
  6. 心跳停止者應施予心臟按摩,維持循環系統運作。
  7. 送醫急救,注意保暖,以免身體失溫。

(三) 誤食:

  1. 若食入非腐蝕性毒物,先行催吐。
  2. 若食入腐蝕性毒物,不可催吐;患者若尚能吞嚥,則可給予少量飲水。
  3. 若昏迷抽慉,不可催吐,依其心肺狀況,施以一般急救。
  4. 保留中毒物,與病人一起送醫檢驗。

(四) 外傷出血:

  1. 抬高出血部位,使之高過心臟,勿除去傷口處之凝血,以防持續出血,消毒傷口預防感染。
  2. 任何止血法均需每隔十至十五分鐘放開十五秒,以防組織壞死。
  3. 一般性出血:以直接止血法處理,乾淨之紗布或毛巾覆蓋傷口,以手加壓至少五分鐘。
  4. 動脈出血:以間接止血法處理,直接以指頭壓在出血處的近心端止血點, 減少傷口血液流出量,最好與直接加壓止血法同時進行(大腿止血點:鼠蹊部中心,頭部止血點:頸側動脈,上臂止血點:上臂內側肱動脈)。
  5. 傷患大量出血且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止血法止血時,應使用止血帶止血法。止血帶要綁在傷口較近心臟部位,且要標明包紮時間。
  6. 鼻子出血時,應使患者半坐臥且頭稍向前,壓迫鼻子兩側止血,十分鐘後鬆開,若仍未止血應再壓十分鐘。
  7. 若四肢有斷裂情形,立即以清潔塑膠袋隔離斷肢,並用冰塊冷藏,與病人一同送醫縫合。

(五) 觸電傷害:

  1. 先關閉電源,確定自已無感電之虞,用乾燥的木棒或繩索將觸電物撥離。
  2. 依一般急救原則,進行急救。

(六) 骨折:

  1. 避免折斷的骨骼與鄰近關節再次移動。
  2. 以夾板固定傷肢,以擔架運送。
  3. 抬高固定的傷肢,以減少腫脹與不適。
  4. 送醫治療。

第六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一、各勞動場所負責人應充分供應所屬人員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及安全衛生設施,並定期保養、維護及更新安全衛生設施。

二、員工要確實使用與維護防護具或防護設施。

三、個人使用之防護具以個人使用為原則,並應善盡保管、保持清潔、經常自我檢查、保持其性能。

四、如有不堪使用或有安全缺陷之防護具應申請更換或修理,不得再使用。

五、各項防護具及工具應依法令及本局有關規定,實施自動檢查,部門直屬主管應經常督導。

六、作業人員不可圖一時方便,而使機具、設備之安全防護裝置失效。

七、防護具保管方法:

(一) 應分類放置,經常保持清潔,有效的狀態。

(二) 應儲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避免接近高、低溫物體。

(三) 應儲放在不受日曬雨淋的場所。

(四) 不可與腐蝕性液體、有機溶劑、油脂類、酸鹼類等物品儲存在同一室內。

八、各項防護具應定期實施檢查,並依規定期限實施校正。

九、個人防護具應正確佩戴使用,保持清潔並自我檢查,保持防護具之性能。

十、從事搬運、處置或使用刺激性、腐蝕性、毒性物質時,要確實使用手套、圍裙、過腳安全鞋、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及安全面罩等安全護具。

第七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一、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通報等措施,並依權責實施調查並研訂防範對策。

二、員工發生失能傷害(含輕傷)或火災,均應即調查,並於災害事故發生三日內提出災害事故報告表。

三、災害事故發生後應即由發生事故課室會同勞工安全單位調查,並通報政風室。

四、事故通報,通報力求簡短、清楚、內容應包括:

(一) 通報人姓名及電話。

(二) 災害發生時間。

(三) 災害發生地點。

(四) 傷害媒介物。

(五) 傷害人數。

(六) 處置情形。

(七) 所需支援。

五、事故報告:

(一) 不論火災大小,有無損失,發生場所應於三日內提出火災報告。

(二) 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本局應於8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者。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以上,且需要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六、發生前款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八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工作事項

一、勞動場所職員工對於本局因業務需要所辦理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

(一) 新進人員:應於到職前辦理體格檢查。

(二) 在職人員: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

  1. 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 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二、勞動場所職員工應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對於教育訓練與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第九章 附則

一、本守則經本分署單位主管核定後,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本守則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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