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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發佈日期: 2020-07-17

: 發佈單位: 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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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9年7月13日院臺法字第1090094235B號函頒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依新修正條文如下:

24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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