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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發佈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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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
政風室
瀏覽人次:
2357
行政院109年7月13日院臺法字第1090094235B號函頒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依新修正條文如下:
第 24 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