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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發佈日期: 2018-12-20

: 發佈單位: 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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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7年12月18日水廉一字第10742007450號函轉經濟部政風處107年12月13日經政處字第10704298850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修正規定,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二) 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 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旨揭揭露表範本電子檔如附件請參考運用,或至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該署並將配合修正期程即時上網公告更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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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pdf
(填寫範例)【B.事後公開】本表由機關團體填寫.pdf
表格【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odt
表格【B.事後公開】本表由機關團體填寫.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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