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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佈日期: 2020-03-11
: 發佈單位: 湖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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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保障民眾用水安全及水庫得以穩定供水,經濟部於106年依自來水法公告湖山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將雲林縣斗六市、古坑鄉及南投縣竹山鎮納入保護區範圍。後於108年4月15日公告變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增納嘉義縣阿里山鄉地區,合計公告面積174.56平方公里。
2、 依據自來水法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濫伐林木、濫墾土地、變更河道、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設立污染性工廠、設置垃圾掩埋場、興建或擴建高爾夫球場、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等貽害水質水量之行為。
3、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居民因全體國民用水之公益,而使其土地之利用遭受限制,故向該水源取、用水人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供保護區內居民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育設施、公共福利回饋及土地補償等措施,以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