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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引用水量很小,可否免為申請水權登記?

發佈日期: 2009-11-09

: 發佈單位: 中水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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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依據水利法第24條及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符合水利法第42條第一項第一款主第四款規定者,可免為申請水權登記,惟若有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利益時,水權主管機關的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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