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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者,要如何處理?

發佈日期: 2015-08-13

: 發佈單位: 中水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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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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