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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之土地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如何請求收回?

發佈日期: 2015-08-13

: 發佈單位: 中水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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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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