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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之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及抵押權登記時,地價補償費發給順序為何?

發佈日期: 2015-08-13

: 發佈單位: 中水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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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被徵收之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及抵押權登記時,地價補償費發給順序,應按其權利訂定或設定之先後為之,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先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後設定抵押權者,應將地價補償費3 分之1,補償耕地承租人。
(2)先設定抵押權,後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依本條例第36 條規定辦理後,如有餘額,以餘額之3 分之1 地價為限,補償耕地承租人,如仍有餘額,交付與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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