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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需要提出用水計畫書審查申請?

發佈日期: 2020-03-11

: 發佈單位: 經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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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1.依水利法第54條之3第1項規定,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其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另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開發行為若屬工廠設立、產業園區、商港區域內供工業及其他特定用途專業區之劃定、發電業火力發電廠興建、觀光旅館業或觀光遊樂業經營,且計畫用水量達每日300立方公尺以上者,開發單位方需提送用水計畫至前述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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