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問答
:::

用水計畫書審查申請,有無分級?

發佈日期: 2020-03-11

: 發佈單位: 經管科

瀏覽人次: 4647

Ans:

依水利法第54條之3第1項規定,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其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基地內,規劃由供水單位供應、自行引取地面水及地下水等水源之年度總用水量,以年度平均日用水量計之)達一定規模(每日300立方公尺)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另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開發行為終期計畫用水量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由水利署受理;未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者,依開發行為所在地區,由水利署北、中或南區水資源局受理。

收合頁尾網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