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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發佈日期: 2015-08-13

: 發佈單位: 中水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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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一)申請方法: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關。
1.請求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3.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4.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5.賠償義務機關。
6.年、月、日。
(二)申請時間:
1.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三)向何機關申請:
1.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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