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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集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發佈日期: 2021-06-25

發佈單位: 集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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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5月31日經(90)水利字第0902020350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1年12月16日經授水字第09120216810號令修正第1點及第11點規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經授水字第09520205560號令頒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9380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6月21日經授水字第11020214270號令修正第3點規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集集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集集鎮濁水溪中游林尾隘口,其功能為攔蓄調節濁水溪水資源,提供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及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使用。本水庫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所設閘門如下:
(一)攔河堰(含溢洪道、排砂道及魚道):
1.溢洪道堰頂標高二百零五‧二五公尺,設弧形閘門十八座,每門寬十五公尺、高十‧三三公尺,由北岸起至南岸依序編號為第一號至第十八號,其中第一號至第四號及第十五號至第十八號弧形閘門上游側置水位調節閘門共八座,每門寬十五公尺、高二公尺,編號與弧形閘門同。
2.排砂道堰頂標高一百九十八‧七五公尺,設弧形閘門四座,每門寬六‧二五公尺、高七‧六公尺,北岸二座,編號為第一號及第二號;南岸二座,編號為第三號及第四號。
3.魚道位於第四號排砂道左側,設滑動閘門十六座,其中魚槽閘門十五座,每座門孔寬○‧七公尺、高一‧三公尺,排砂閘門一座,門孔寬一公尺、高二‧五公尺。
(二)南岸取水口:取水調節閘門十八座,分上、下層各九座,每座門寬四‧三八公尺、高二‧三公尺。另取水口下游端設置緊急閘門一座,門寬七‧六三公尺,高六‧八五公尺。上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五‧八五公尺,下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三‧二五公尺。
(三)北岸取水口:取水調節閘門十六座,分上、下層各八座,每座門寬四‧三八公尺、高二‧三公尺。另取水口下游端設置緊急閘門一座,門寬六‧七三公尺、高六公尺。上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五‧八五公尺,下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三‧二五公尺。
(四)南岸沉砂池:分水閘門三座,每座門寬三‧五四公尺、高五公尺;退水閘門三座,每座門寬一‧八公尺、高一‧七公尺;排砂閘門十八座,每座門寬三‧三公尺、高一‧三公尺,重要水利設施包括沉砂池跌水小水力電廠取水口。
(五)北岸沉砂池:分水閘門二座,每座門寬四‧二四公尺、高四公尺;退水閘門二座,每座門寬一‧八公尺、高一‧七公尺;排砂閘門十二座,每座門寬三‧八公尺、高一‧九公尺。
(六)南岸聯絡渠道:全長約十八公里,沿線重要水利設施包括新建段九號跌水小水力電廠取水口、新建段十號跌水小水力電廠取水口、新建段十一號跌水小水力電廠取水口、集集南岸二小水力電廠取水口、 東埔蚋溪放水口、斗六堰進水口、林內淨水場取水口、觸口放水口、集集南岸三小水力電廠取水口、林內前處理池取水口、集集南岸四小水力電廠取水口與林內分水工等。
(七)北岸聯絡渠道:全長約二十三公里,沿線重要水利設施包括同源圳、八卦山旱灌及名間水力電廠取水口北岸(一)小水力電廠 、北岸(二)小水力電廠、八堡圳分水工與莿仔埤圳分水工等。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常時操作:水位調節閘門全開,弧形閘門全閉,維持適當水位以供取水利用。
(二)警告性放水操作:於調節性放水操作或排洪操作前一小時先進行之放水。採單門操作,並以漸增方式放水,放水量以不超過五十秒立方公尺為原則,並於水流溢出消能池後持續十分鐘。
(三)調節性放水操作:除颱風及豪雨情況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四)排洪操作:
1.颱風或豪雨情況,本水庫進入排洪狀況,且入流量超過六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時,為排除庫區堰前淤積土石、雜物或維持主槽流路時,得啟閉水門將洪水集中數門排放。但於入流量超過一千三百秒立方公尺時,所有溢洪道閘門開啟,進行全面洩洪排砂。
2.進流量降至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時,僅維持溢洪道調節性放水並關閉排砂道閘門恢復蓄水操作。
(五)進行檢查、維護及其他必要時,得啟閉水門。但有放水情況時,仍應進行警告性放水。
五、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日關閉。但為排除取水口前淤砂與雜物以利取水時,得開啟之,此時溢洪道如無放水操作,應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進行警告性放水操作。
(二)當溢洪道閘門全開排洪,水位標高仍達二百十二‧七五公尺時,得啟動排砂道閘門全開協助排洪。
(三)溢洪道進行調節性放水操作或排洪操作期間,為維持取水口前主槽流路,得啟動排砂道閘門排除淤砂與雜物。
(四)為檢查、維修或其他必要時,得開啟排砂道。惟如有放水且此時溢洪道無放水操作,應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進行警告性放水。
六、魚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魚槽閘門依蓄水位單門全開,其餘全關。
(二)排砂閘門為排除淤積雜物時開啟之。
(三)魚道檢查、維修、清除污物、防洪運轉期間或其他必要狀況時,得關閉魚道閘門。
七、南北岸取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調節閘門下層閘門平時關閉,上層閘門依下游需水量(含沉砂池排砂水量)啟閉之,但得視本水庫水位、取水口前淤積及水面漂浮物情形,開啟下層閘門取水。
(二)緊急閘門平時全開,當下游渠道發生異常時,得關閉緊急閘門,或取水調節閘門失去控制取水量功能時,替代其功能進行啟閉操作。
八、南北岸沉砂池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分水閘門平時開啟,依取水口取水量及各座沉砂池之淤砂狀況操作,以調整各沉砂池運轉水量。
(二)排砂閘門平時關閉,視沉砂溝淤砂情況開啟排砂,於清除淤砂後關閉之。
(三)退水閘門平時關閉,於渠道或沉砂池檢查、維修、淤積排除或其他必要狀況時得開啟之。
九、本水庫各閘門均備有電動操作設備,可現場操作亦可在控制室內遙控操作。惟取水口緊急閘門及沉砂池退水閘門之操作限現場為之。
十、配合放水警報施放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實施警告性放水操作,應於放水開始一小時前每間隔十分鐘至二十分鐘施放放水警報一次。
(二)排砂道依第五點進行排砂操作時,須施放放水警報,作業程序與前款同。
(三)沉砂池排砂閘門及退水閘門之開啟,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依第一款及第二款完成放流警報程序後,閘門之調整開度或增減開啟數量時,得不再施放警報;閘門狀態恢復全關再開啟時,仍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應確實記錄。
十二、本水庫各閘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三、本水庫遇緊急情況開啟各水門時應施放放水警報,事後並立即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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