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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魚潭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發佈日期: 2022-07-20

發佈單位: 鯉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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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07月10日經授水字第0922020887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經授水字第0952021201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經授水字第1002021143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經授水字第1032020803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經授水字第1092028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經授水字第11260001900號令修正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鯉魚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苗栗縣三義鄉大安溪支流景山溪上,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其中景山水力發電廠(以下簡稱景山電廠)位於水庫下游左岸,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卓蘭發電廠(以下簡稱卓蘭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如附圖):
(一)大壩:中央直立黏土心層滾壓土石壩,壩高九十六公尺,壩長二百三十五公尺,壩頂寬十公尺,壩頂標高三百零六公尺。
(二)溢洪道:鋸齒式自由溢流堰,後接明渠陡槽,溢流堰頂標高三百公尺,總長度三百零三.六公尺,流入寬度六十六公尺。
(三)第一取出水工
1、取水工:斜依式多段進水塔,包括取水口三處及進水口一處,如下:
(1)取水口三處,由上而下底檻標高依序為二百九十公尺,二百七十公尺及二百四十二.八七公尺,設固定輪阻水閘門二座,上層阻水閘門(A)寬三.六三公尺、高四公尺,下層阻水閘門(B)寬三.六公尺、高三.八二公尺,上層阻水閘門(A)控制上層及中層取水口啟閉,下層阻水閘門(B)控制中層及下層取水口啟閉。
(2)進水口一處,寬三.二公尺、高四.二公尺鐘型鋼襯漸變銜接直徑三.二公尺圓型斷面壓力隧道,為第一輸水隧道起點,孔口底檻標高二百三十九.○五公尺,位於取水工下層取水口後方,設固定輪擋水閘門一座,為第一擋水閘門(C),閘門寬三.八九公尺、高四.六公尺。
2、出水工:位於第一擋水閘門(C)下游,設輸水隧道一座及出口閘閥室一座,如下:
(1)輸水隧道一座,為第一輸水隧道:位於第一擋水閘門(C)之後,直徑三.二公尺,全長六百七十五.二三公尺,末端銜接第一閘閥室分岐管漸變為直徑二.四公尺,設直徑二.四公尺之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一座,蝶閥下游漸變銜接直徑二.六公尺壓力鋼管,為第一原水管起點,隧道出口下游設直徑○.一公尺排泥閥(I)一座。
(2)出口閘閥室一座,為第一閘閥室:位於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前分歧管上,設直徑一.八公尺噴流閘門(F、G)二座,每一噴流閘門(F、G)上游側各設直徑一.八公尺環滑閘門(D、E)一座,右側為第一噴流閘門(F)及第一環滑閘門(D),左側為第二噴流閘門(G)及第二環滑閘門(E)。
(四)第二取出水工
1、取水工:進水口一處,寬三.二公尺、高四.四公尺鐘型鋼襯漸變銜接直徑三.二公尺圓型斷面鋼襯隧道,為第二輸水隧道起點,孔口底檻標高二百五十一.一四公尺,設固定輪擋水閘門一座,為第二擋水閘門(a),閘門寬四.五一公尺、高四.七公尺。
2、出水工:位於第二擋水閘門(a)下游,設輸水隧道一座及出口閘閥室一座,如下:
(1)輸水隧道一座,為第二輸水隧道:位於第二擋水閘門(a)之後,直徑三.二公尺,全長一百六十六.○一公尺鋼襯隧道,末端銜接全長七百十五.七八公尺備援壓力鋼管(包括隧道A段、河岸B段、高地護岸C段、盲蓋預留管D段),於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下游與第一原水管銜接,銜接處上游側設直徑二.六公尺之蝶閥二座,由上游而下依序為公共給水第二蝶閥(d)及公共給水第三蝶閥(e),備援壓力鋼管隧道A段與河岸B段分岐管處設直徑○.三公尺排泥閥(g)一座。
(2)出口閘閥室一座,為第二閘閥室:位於備援壓力鋼管隧道A段末端,設直徑二.○公尺噴流閘門(c)一座,噴流閘門(c)上游側設寬一.八公尺、高一.八公尺之高壓滑動閘門(b)一座。
(五)景山電廠
1、發電引水路:起點位於備援壓力鋼管河岸B段末端,設直徑二.六公尺至一.一公尺之壓力鋼管至電廠主閥,總長度一百四十三.九公尺,起點下游設直徑一.六五公尺之水力用水蝶閥(h)一座。
2、生態放流工:位於發電引水路起點下游處之分岐管末端,設直徑一.二公尺單噴孔錐型閥(j)一座,上游側設直徑一.二公尺蝶閥(i)一座。
3、電廠設施:自發電引水路末端,設直徑一.一公尺主閥(k)一座,銜接容量四千零十三瓩水輪發電機一座,於主閥(k)上游側設直徑○.一五公尺發電引水路排水閥(n)一座,主閥(k)下游側設直徑○.一五公尺洩壓閥(m)及直徑○.一五公尺蝸殼排水閥(o)一座。
4、尾水閘門(l):孔口寬二‧六公尺、高一‧三二公尺,底檻標高二百零七公尺,設寬二‧九公尺、高一‧四五公尺鋼索捲揚直提式閘門一座。                                                                                                    5、尾水庭:池底標高二百零七公尺,長四‧四公尺,寬度由二‧六公尺漸變為六‧六公尺銜接既設防洪牆,防洪牆設寬六‧六公尺,高二‧○公尺之溢流孔,溢流堰頂標高二百零九‧四公尺。
(六)後池堰:混凝土自由溢流堰,堰高七.○公尺,長五十二.五公尺,臨右岸依序設排砂道一道及排洪道四道;排砂道寬十.五公尺,設弧型閘門一座,寬九.五公尺、高五.○公尺,底檻標高二百零二公尺;排洪道為自由溢流式,各寬十.五公尺,溢流頂標高二百零六‧一公尺。

 

第一取出水工閘閥操作規定:
(一)取水工
1、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取水時,依水庫水位及原水濁度情形,至少開啟一處取水口,必要時,得開啟二處取水口,水庫緊急放水時,同時開啟三處取水口。
2、阻水閘門之啟閉及升降操作前,應先將下游第一閘閥室噴流閘門(F、G)關閉,並俟阻水閘門(A、B)升降定位後,始可操作噴流閘門(F、G)開啟放水,阻水閘門(A、B)未做取水口阻水使用時,應吊升至水面以上之閘門固定架放置。
3、第一擋水閘門(C)平時應放置在水面以上之閘門固定架上,於輸水隧道下游管路及閘閥需辦理檢查維修時,關閉第一擋水閘門(C)。
4、維修操作:第一擋水閘門(C)下閘前,應先將下游第一閘閥室噴流閘門(F、G)及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關閉,使第一擋水閘門(C)在靜水狀態下操作關閉,當第一擋水閘門(C)完全關閉後且非由第二取水工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時,下游各閘閥始可操作放水及辦理相關檢查維修。
5、緊急搶修操作:
(1)第一擋水閘門(C)下閘前,應先將取水工之上層及中層取水口以阻水閘門(A、B)關閉,下層取水口全開。
(2)將第一擋水閘門(C)下降至標高二百五十公尺以上適當位置停駐。
(3)關閉第一閘閥室噴流閘門(F、G)及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
(4)俟第一閘閥室噴流閘門(F、G)及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全閉後,再將第一擋水閘門(C)下降至全閉。
(5)開啟時操作程序相反。
(二)出水工
1、環滑閘門(D、E):平時全開,於噴流閘門(F、G)無法正常啟閉或辦理檢修時,以環滑閘門(D、E)替代噴流閘門(F、G)作為阻水之用時關閉。另除緊急關閉外,環滑閘門(D、E)應確認在噴流閘門(F、G)完全關閉時,始可操作。
2、噴流閘門(F、G):平時全閉,於實施調節性放水、緊急放水、提供農業用水、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或檢修相關閘閥設施時操作啟閉,放水量最大為一百十六秒立方公尺。
3、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平時全開,依據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需求,配合第一擋水閘門(C)操作啟閉。
4、第一輸水隧道排泥閥(I):平時全閉,於輸水隧道檢修,排放積水及底泥時開啟。

 

五、第二取出水工閘閥操作規定:
(一)取水工
1、當實施調節性放水、緊急放水、提供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或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時,第二擋水閘門(a)全開。
2、維修操作:第二擋水閘門(a)啟閉前,應先將第二閘閥室噴流閘門(c)、公共給水第二蝶閥(d)、公共給水第三蝶閥(e)及水力用水蝶閥(h)關閉,使第二擋水閘門(a)在靜水狀態下操作,當第二擋水閘門(a)完全關閉後,下游各閘閥始可操作放水及辦理相關檢查維修。
(二)出水工
1、高壓滑動閘門(b):平時全開,於噴流閘門(c)無法正常啟閉或辦理檢修時,以高壓滑動閘門(b)替代噴流閘門(c)作為阻水之用時全閉。另除緊急關閉外,高壓滑動閘門(b)應確認在噴流閘門(c)完全關閉時,始可操作。
2、噴流閘門(c):平時全閉,於實施調節性放水、緊急放水、提供農業用水、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或檢修相關閘閥設施時操作啟閉,放水量最大為八十秒立方公尺。
3、公共給水第二蝶閥(d):平時全閉,因應供水需求調配操作、各閘閥相關設施維修檢查或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時,配合第二擋水閘門(a)及公共給水第一(H)及第三蝶閥(e)操作啟閉。
4、公共給水第三蝶閥(e):平時全閉,因應供水需求調配操作、各閘閥相關設施維修檢查或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時,配合第二擋水閘門(a)及公共給水第一(H)及第二蝶閥(d)操作啟閉。
5、備援壓力鋼管排泥閥(g):平時全閉,於備援壓力鋼管檢修,排放積水及底泥時開啟。

 

六、景山電廠設計發電流量五.五秒立方公尺,生態放流工單噴孔錐型閥(j)之最大放流量六.二秒立方公尺,發電最低水位為標高二百七十公尺,由卓蘭電廠配合中水局調度取水發電運轉,其水門操作規定:
(一)水力用水蝶閥(h):平時全開,於發電引水路放空、生態放流工蝶閥(i)檢修或單噴孔錐形閥(j)檢修復原時全閉。
(二)生態放流工:
1、蝶閥(i):平時全開,於單噴孔錐型閥(j)無法正常啟閉或檢修時全閉。
2、單噴孔錐型閥(j):
(1)當水庫下游需水量小於二.二秒立方公尺或大於五.五秒立方公尺時,配合水庫下游需水量開啟排放。
(2)當水庫下游需水量大於十一.七秒立方公尺時關閉,除發電流量外,由中水局開啟出水工放水。
(三)主閥(k):當發電機組正常運轉時全開,於停止運轉、配合電廠設備檢修、生態放流工蝶閥(i)檢修或單噴孔錐形閥(j)檢修復原時全閉。
(四)發電引水路排水閥(n):平時全閉,於發電引水路放空或配合電廠設備檢修時開啟。
(五)洩壓閥(m):平時全閉,當蝸殼或發電引水路過壓(一○公斤/平方公分)時開啟。                                          (六)蝸殼排水閥(o):平時全閉,於蝸殼放空或配合電廠設備檢修時開啟。
(七)尾水閘門(l):
1、當景山電廠引水發電時,尾水閘門全開。
2、當水輪機內檢或大修時,或發電機組停止運轉且中水局通知水庫溢流量達五百八十秒立方公尺時,有危及景山電廠安全之虞時全閉。

 

七、後池堰排砂道閘門平時關閉,視實際淤砂情形開啟以排砂。

 

八、放水警報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自由溢流、景山電廠或出水工放水時,應於二小時前以國、台、客三種語言,向下游播放水庫洩洪警報(間隔為十至二十分鐘)。
(二)自由溢流警報後,若水位未降至二百九十九.六公尺以下而再次蓄升溢流,不再施放警報。
(三)景山電廠或出水工放水時,應先以少量放水示警,再視需要逐漸增加放水量。
(四)景山電廠或出水工放水過程之調整開度或增加放水量,得不再廣播或通報,惟放水量由零增加時,仍應依第一款及前款規定辦理。
九、本水庫各閘閥以現場操作為主,遠端遙控為輔等兩種操作型式。
十、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辦理啟閉日期、時間及情形均應明確完整紀錄。
十一、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其成果並應確實記錄建檔及辦理相關改善。
十二、本水庫遇緊急或異常狀況,中水局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立即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八、 本水庫各閘閥以現場操作為主,遠端遙控為輔等兩種操作型式。

 

九、 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辦理啟閉日期、時間及情形均應明確完整紀錄。

 

十、 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其成果並應確實記錄建檔及辦理相關改善。

 

十一、 本水庫遇緊急或異常狀況,中水局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立即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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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12.2.8經授水字第11260001900號令.pdf
主要設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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