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轄管水庫公告事項
發佈日期: 2014-11-21
發佈單位: 鯉管中心
瀏覽次數: 5571
鯉魚潭水庫營運目標未包含觀光項目,故依據水利法第54-1條之規定:為維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汙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汙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
爰此,如釣魚、網捕魚及排放不符放流水標準之汙水等事項皆為禁止行為,請民眾勿予觸法,以免受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