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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集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

發佈日期: 2021-06-25

發佈單位: 集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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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經(90)水利字第0902020809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經授水字第0912021768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經授水字第095202006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35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938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經授水字第1052020460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06月21日經授水字第11020214270號令修正第7點、第8點及第18點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配集集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引濁水溪水量,供應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之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為管理機關,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南投縣濁水溪中游林尾隘口,其運轉相關設施如下:
(一)溢洪道。
(二)排砂道。
(三)魚道。
(四)南、北岸取水口。
(五)南、北岸沉砂池。
(六)南、北岸聯絡渠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蓄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標的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排砂道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突發事件,危及本水庫安全或嚴重影響供水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源水量:本水庫南、北岸取水口可引濁水溪川流量及斗六堰取水口可引清水溪川流量之總和。但應扣除下游河川生態維持流量。
(五)本水庫水量:為本水庫蓄水量及水源水量之總和。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特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間流量。
(九)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排砂道放水之總放水量。
(十)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運轉水位為標高二百十四‧七五公尺至二百零五‧二五公尺之間,實際蓄水位得依水文氣象及配合清淤需求調整。南岸取水口設計最大取水量一百零八秒立方公尺,北岸取水口設計最大取水量七十七秒立方公尺。
六、本水庫與湖山水庫蓄水設施聯合運用調配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以整體最佳水源調配利用為原則。
七、除水力用水外,其餘各標的用水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中水局提出次半年之用水計畫,由中水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縣市政府、各標的用水人等相關單位共同成立水源調配小組,並由中水局召集協商後執行。
八、本水庫水量運用標的如下:
(一)農業用水: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以下簡稱農水署彰化管理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署雲林管理處)之濁水溪直接灌溉區及間接補給灌溉區用水,其灌溉區域詳如附表一。
(二)家用及公共給水:每年二月至五月每日十萬立方公尺,六月至次年一月每日二十萬立方公尺,引用水量超過每日十萬立方公尺時,其超過量之引用應以不影響農業用水之權益為原則。
(三)工業用水:在不影響前兩款標的用水時,最大供水量每日八十六萬立方公尺。
(四)水力用水:為非消耗性用水,最大供水量原則如下
     1.北岸聯絡渠道:六十一秒立方公尺。
     2.南岸聯絡渠道:四十九點五秒立方公尺。
(五)八卦山旱灌用水:八卦山高地旱作灌溉區,年最大供水量以九百六十七萬立方公尺為原則。
本水庫運用時應保障相關水權人之用水權益,在水權狀額定用水量(附表二)範圍內取水;並維護下游河川生態穩定與平衡。
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分配水量需調用農業用水供應時,應依本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水庫水量運用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水源水量在各標的用水需求總量以上時,全額供水。
(二)水源水量未達各標的用水需求總量時,應按各標的用水人登記水權比例供水(附表三)。
十、本水庫水量之配水依各標的計畫日需水量為基準,配水操作應依當時水情狀況辦理,必要時得協調台電公司調整發電放水量。
十一、前點配水操作協調台電公司調整其發電放水量,得納入水源調配小組機制商定後辦理。
十二、本水庫因故必須停止供水時,中水局應在二週前通知各標的用水人。但為穩定供水之例行排砂操作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供水時,不在此限。
十三、中水局為維持各項設施正常功能,得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向各目的事業用水人按其使用情形收取費用。
十四、本水庫蓄水範圍或上游集水區水源遭受污染或下游聯絡渠道發生事故,繼續供水有擴大災情之虞時,得關閉取水口閘門停止引水。
第三章  調節性放水運轉
十五、本水庫除因相關設施維修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調節性放水外於颱風或豪雨情況前,得依當時進流量利用溢洪道閘門進行調節性放水。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十六、為辦理本水庫防洪運轉,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水庫不具滯洪功能。
(二)本水庫進流量大於六百五十秒立方公尺,為排除庫區堰前淤積土石,得啟動溢洪道將洪水集中數門排放,大於一千三百秒立方公尺時,應將所有溢洪道閘門開啟,進行全面洩洪排砂。
(三)當溢洪道閘門全開洩洪,水位標高仍達二百十二‧七五公尺時,得啟動排砂道閘門協助排洪。
(四)研判洪峰流量已過且本水庫進流量降至一千三百秒立方公尺以下,為排除庫區淤積、雜物或維持取水口前主槽流路或為維修檢查必要時,得機動啟閉溢洪道閘門或排砂道閘門,將洪水集中數門排放。
(五)進流量降至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時,僅維持溢洪道放水並關閉排砂道閘門恢復蓄水操作。
十七、颱風或豪雨情況中水局應依規定執行各項防汛應變措施,並將本水庫情況通報水利署。
十八、本水庫進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操作需要放水時,應於放水操作前一小時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將預定放水時間及放水量通知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及其消防局及警察局、集集鎮公所、竹山鎮公所、名間鄉公所、二水鄉公所及林內鄉公所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注意安全;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局、農水署彰化管理處與雲林管理處等加強防範。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九、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實施緊急運轉,並依第十七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及發布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之。
二十、本水庫因實施緊急運轉無法正常供水時,應立即通知各標的用水人因應。
二十一、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 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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