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分署函頒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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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暨員工因公涉訟法律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發佈日期: 2017-02-14

: 發佈單位: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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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水中祕字第10210000260號函頒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3年9月29日經水政字第09306004650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及員工因公涉訟案件之法律諮詢,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員工因公涉訟法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任務為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及求償權之調查、審議與員工因公涉訟案件等法律諮詢。

 

四、本會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指派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社會專業人士2-3人。
(二)具法律專長之學者或專家1-3人。
(三)本局代表1-2人。

 

五、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主任委員(副局長)及本局派兼之委員,因其職務異動致不宜續任本會委員者,應依前項規定補聘(派);委員人數得因業務性質不同增聘之。

 

六、本會召開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但主任委員或本局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本局具有相同專長人員代理出席。

 

七、本會視個案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外聘委員至少2人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由各該業務單位受理並研擬提案,送秘書室彙整製作議案,提本會開會諮詢。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各相關單位經費項下簽報支應。

 

十 一、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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