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分署函頒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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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工程獎金及績效管理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 2018-08-28

: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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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100年4月14日水中人字第100U0008560號函修訂
本局101年3月15日水中人字第101U0005950號函修訂
本局106年9月 4日水中人字第10612018190號函修訂
本局107年3月28日水中人字第1071200645號函修訂
本局107年6月13日水中人字第1071201144號函修訂
本局107年7月20日水中人字第1071201355號函修訂



一、目的: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特訂本局工程奬金及績效管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依據:
依「工程獎金支給表」、「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及行政院91年9月30日院授人字第0910044752號函辦理。

 

三、適用對象:
(一) 按月發給工程獎金對象:本局年度總預算所列編制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及支援人員 (含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技工、駕駛、工友)。
(二) 年度績效發給工程獎金對象:本局年度總預算所列編制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及支援人員(含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技工、駕駛、工友),適用對象以當年12月1日以前任職者為限。

 

四、工程獎金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 本局91328日改制前原依「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支領工程獎金有案者,仍依該要點提撥。
(二) 前款以外之其他人員,依「工程獎金支給表」提撥。
(三) 本局依前項提撥統合運用之工程獎金,50﹪照工程獎金級點標準按月發給工程獎金,其餘50﹪作為年度績效發給工程獎金之用。其中按年度績效發給工程獎金統籌分配數,先控留24萬元作為署長衡酌貢獻程度適時頒發所屬機關特殊工作績效工程獎金之用,年度內未執行餘額,則併入依「工程獎金支給表」提撥之經費統籌分配。

 

五、年度績效發給工程獎金種類及分配比例:
(一) 單位績效工程獎金:單位績效工程獎金分配比例為80﹪。
(二) 個人績效工程獎金:
1、 個人績效工程獎金分配比例為20﹪;個人績效獎金於年度未核發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工程獎金。
2、 機關首長得依評核結果支領個人績效工程獎金,所需經費並在各機關個人績效獎金額度內勻支

 

六、本局績效評估會:由副局長2人(1人擔任召集人)、局長室秘書、主任工程司、簡任正工程司1人,合計5人組成。負責審核訂定年度工程獎金及績效管理實施計畫、審查本局內部一級單位績效目標之選定與執行成果評核及獎金發給等事項。

 

七、績效評核及獎勵方式:
(一)本局單位績效評核方式及工程獎金發給規定:
1、績效評核方式:本局內部單位,分業務單位(局長室、水文課、計畫課、工務課、品管課、資產課、經管課、養護課、鯉魚潭水庫管理中心、石岡壩管理中心、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湖山水庫管理中心)及輔助單位(秘書室、主計室、人事室、政風室)年終辦理績效評核,評核結果等第區分如下:
(1)特優:成績達90分以上。
(2)優等:成績達85分以上未滿90分。
(3)甲等:成績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
(4)乙等:成績達70分以上未滿80分。
(5)丙等:成績未滿70分。
2、獎金計算方式:依績效評核結果,分等第發給單位績效工程獎金,列特優單位每人配分50點,列優等單位每人配分45點,列甲等單位每人配分40點。考列乙、丙等不發給單位績效工程獎金。各單位上開人數以本計畫適用對象121日員額配置人數為計算基準。
3、 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工作績效及全年度實際在職期間比例,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等第發給員工,不得平均分配。
(二)本局個人績效工程獎金:
1、年度內員工具有下列特殊工作績效,由局長衡酌貢獻程度即時發給個人績效工程獎金;或由各單位主管提報(建議表格式如附表一),人事室彙整送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審後,簽陳局長核定,適時發給個人績效工程獎金。
(1)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成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2)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3)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5)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6)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體績效者。
(7)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者。
(8)參與機關工程執行擔任技師簽證工作,著有績效者。
(9)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者。
2、局長個人績效工程獎金,水利署績效評核結果,特優25,000元,優等20,000元,甲等15,000元,乙、丙等者不予發給
(三)工程獎金發放限制:獲獎單位之所屬人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參與單位績效工程獎金分配:
1、 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之人員。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2、員工依其他規定支有同性質獎金者。

 

八、實施程序及作業:
(一)績效目標項目:
1、 項目之選定:本局內部一級單位依業務職掌或重要列管計畫選定主要工作項目3至5項(格式如附表二),惟「局本部」之績效目標係以本局報署之機關績效目標作為「局本部」之績效目標,不另選定;並於每年2月15日前送人事室彙陳。
2、 項目之核定:年度單位績效目標項目應提「績效評估會」審查簽陳局長核定後,函知各受評單位。
3、 項目之變更:年度單位績效目標項目核定後,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據以執行時,應簽陳局長核定後變更。
(二)年終績效評核:
1、填報績效成果:各受評單位於12月1日前,依年度核定績效目標項目逐項填寫績效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三)送人事室彙整。
2、初評:人事室彙整各受評單位績效執行成果報告,送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評分,及送請局長綜合考評(格式如附表四)。
3、複評:人事室將各委員評分加總局長綜合考評成績,彙提績效評估會審議後,簽陳局長核定。
註:「局本部」之績效評核成績,原則上以水利署考評本局之績效評核成績為準,如水利署考評時間延後,則由局長直接考評。
(三)成績評核標準:依「績效目標評分標準表」(格式如附表五)之標準及說明辦理。
(四)獎金核發程序:
1、單位績效工程獎金總額加計個人績效工程獎金餘額除以總點數(人數*每人配分點數)為每點金額,單位績效工程獎金即為每點金額乘以單位總點數。
2、獲獎單位應將獎金分配具領清冊(格式如附表六)送人事室簽陳局長核定後發給。
九、其他:本計畫奉核定後轉知各單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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